《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2020年度实施计划

 2020-07-16    环境修复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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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2020年度实施计划

为加快推进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我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完成《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成果上报;完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继续开展国控、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推进工业园区水气土污染综合预警体系试点建设;启动《四川省“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启动5个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实施。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土壤环境监测预警建设

1.全面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四川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实施方案》,完成重点行业企业调查采样和分析测试,完成风险分级,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控制名录,完成调查成果集成并上报。(生态环境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快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落实《四川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规划(2019—2020)》,开展国控、省控土壤监测点位监测。加强各市(州)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省级土壤风险管控区、先行示范区、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等重点区域土壤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土壤监测水平。(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做好信息资源共享。(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参与)

(二)建立健全规划标准政策

4.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修订《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等制定、修订工作。(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省林草局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控

5.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2020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参与)

6.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和调查评估。重点监测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区域。加强对固体废弃物堆放区(填埋区)、作为或曾作为污水灌溉区、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区、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等周边农用地地块的监测工作。(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牵头,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参与)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耕地,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耕地,要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实施管理。(农业农村厅牵头,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参与)

7.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试点分析。对污染耕地土壤开展污染成因试点分析,初步确定耕地土壤污染源排查方法及试点地区耕地土壤污染源,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农产品安全。启动重金属高背景区域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参与)

8.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严格保护好优先保护类耕地,将符合条件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关系,经监测评估,确需对涉镉等重金属污染威胁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调整的,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相关要求进行补划。(自然资源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参与)

各粮(油)、蔬菜主产县(市、区)按照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案,开展地力培肥及退化耕地治理。落实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的土壤保护责任。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对农业生产方式等进行调整改进。(农业农村厅牵头,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参与)

继续推进“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2020年,“三品一标”农产品有效用标5600个,省级森林食品基地10~20个。(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涉重等行业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参与)

推进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现有重点行业企业提标升级和技术改造,确保耕地不受污染。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参与)

9.着力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结合农产品协同采样监测结果,制定重金属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对安全利用类耕地,结合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各市(州)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签订的农用地安全利用任务(以新调整的目标任务为准,下同)。(农业农村厅牵头,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参与)

10.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要因地制宜并以市场为导向,认真组织开展种植结构调整。

耕地污染严重的县(市、区)要制定特定农产品(粮食)禁止生产区划定及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方案,落实有关措施。推进龙门山断裂带石亭江流域、川南土壤酸化区、川西南矿产富集区和盆周矿产富集区等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农业农村厅牵头,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参与)

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应当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水利厅参与)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耕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要制定修复方案并实施。(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水利厅参与)

将需退耕的重度污染耕地信息报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主管部门,按照我省退耕还林还草统一部署和年度任务规范开展退耕。需退耕的重度污染耕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有关规定报批,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程序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上报审批。(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牵头,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参与)

各市(州)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签订的农用地严格管控任务。(农业农村厅牵头,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参与)

11.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省林草局牵头,农业农村厅参与)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2.依法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监测和调查评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等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牵头)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参与)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要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牵头)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13.落实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场地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成效评估等活动相关资料和技术报告按规定程序评审后,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对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牵头)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落实风险管控措施。(自然资源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14.推动多图合一管理。建立污染地块数据及信息平台,共享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的空间信息。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土地利用现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三线一单”的“一张图”管理。(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牵头)

2020年底前,实现已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一张图”管理。(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牵头,水利厅参与)

15.落实监管责任。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审批,以及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要加强对土壤环境质量的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着力加强未污染土地保护

16.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对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依法进行分类管理;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参与)

加强对矿山、天然气(页岩气)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问题的,要督促采取防治措施。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坑塘、废弃矿井、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倾注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参与)

17.强化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要强化对土壤资源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场地、生活垃圾场地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参与)

18.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参与)

(六)开展污染源综合整治

19.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控。推进尾矿库、排土场和渣场的污染防控,完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闭库污染治理措施。推进伴生放射性矿废渣安全处置、伴生放射性矿废渣安全处置示范工程的实施。完成对历史遗留和在产企业的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尾矿库的环境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做好尾矿库闭库风险防范和环境监管。(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参与)

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石棉、汉源、会理、会东、甘洛、冕宁等6县要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参与)

20.严格重点企业与园区土壤环境管控。各市(州)更新2020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新列入名单的企业要签订目标责任书,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及问题整改。重点监管单位要自行对其用地土壤进行监测,结果报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部门。

重点监管单位要实施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完善应急预案,增加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内容,落实地下储罐备案制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年度排放情况。生态环境部门按相关要求对重点监管单位、重点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用地开展土壤监督性监测。

按照《四川省工业园区水气土协同预警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水气土协同预警体系建设。

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并纳入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管理。(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参与)

严格执行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参与)

21.严格企业各类拆除活动污染防控。企业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应当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和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生态环境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参与)

加强对列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名单企业拆除活动监管,防止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22.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汞、镉、砷、铅、铬等重点重金属“等量置换”“减量置换”方案。

加强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整治。推进全省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行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等6大行业污染整治。推进燃煤电厂汞污染排放控制。推进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冶炼等典型企业铊污染整治。

加强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整治,按照清单完成整治任务,切断重金属污染耕地途径。(生态环境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参与)

继续推进铅蓄电池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退出。鼓励企业采用《国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荐目录》中的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或其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参与)

23.推进工业废物处理处置。落实《四川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完成整治任务。继续开展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深入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参与)

加强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落实《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参与)

24.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按照《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推进全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强化全过程监管,完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运输体系建设。(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25.加强页岩气开发污染防控。制定《四川省油气开采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技术标准》,严格页岩气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加强页岩气勘探、开采和封井全过程监管。(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参与)

26.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开展政府补贴有机肥生产和使用试点,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进产粮(油)大县和蔬菜生产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激励机制,建设收集存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供销社参与)

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农业农村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供销社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建立销售管控体系。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规模养殖场实现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全配套,在部分生猪、养牛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按相关要求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和监督检查。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参与)

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参与)

27.减少城乡生活污染。建设和运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结合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到2020年底,全省60%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9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继续推进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到2020年底,全省地级以上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清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全力推进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参与)

(七)推进土壤污染风险防控

28.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空间。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时,应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结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土壤环境功能定位、空间布局。(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参与)

29.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分类管控。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活动。(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参与)

30.科学配置土地资源。深化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土地资源配置与保护,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参与)

31.推进土壤风险管控区建设。德阳市、泸州市和凉山州3个土壤风险管控区要按照《土壤风险管控区建设方案》规定和要求,加快推进规划项目实施,全面完成风险管控区建设任务,积极探索土壤风险管控模式。对3个风险管控区2019年的重点项目、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开展《四川省长江上游土壤风险管控区建设》,制定实施方案,以成都、泸州、宜宾、凉山等地为重点建设区域,持续推进全省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建设。(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参与)

(八)有序推进土壤污染修复

32.实施治理与修复规划。认真执行《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通知》(川污防“三大战役办”〔2018〕8号),有序推进规划项目实施,全面整治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历史遗留尾矿库、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涉重金属企业等各类土壤污染源,结合我省城市生态修复“双百工程”实施方案,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参与)

33.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申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优化项目管理程序,提高财政资金执行率,加快入库项目的实施。(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参与)

34.推进综合防治先行示范区建设。崇州、绵竹、古蔺、江安、船山、犍为、安州、蓬安等8个县(市、区)要落实土壤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完成建设任务,形成适合我省不同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对8个先行示范区上年度的重点项目、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评估。(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参与)

35.强化修复工程监管。加强风险管控、修复工程施工管理,督促责任单位设立公告牌,采取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实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终身责任制。(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参与)

36.落实目标任务。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向生态环境厅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工作进展,生态环境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依据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参与)

(九)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攻关

37.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装备研发,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依托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加强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卫生健康委、中科院成都分院参与)

38.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与成果转化。结合我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实施,探索和比选一批适用技术。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广泛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国际项目合作。(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中科院成都分院参与)

39.推动土壤修复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活动,推动土壤修复产业发展,形成若干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中小企业,推动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探索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督机制,推动将土壤污染防治从业单位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研究制定相关评价指标。(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任务、措施,确保全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实现。省级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时间将2020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生态环境厅汇总,生态环境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机制,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通过推行绿色信贷、PPP、政府购买服务、绿色金融、市场融资等方式,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土壤污染防治市场,完善“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激励政策,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三)强化监督执法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加强农用地、污染地块、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对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污染物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制作挂图、视频,利用电视、广播、微博等互联网数字平台,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土壤法宣传解读,提高社会各界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认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严格目标考核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加强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推动不力、土壤环境问题突出、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评估考核结果较差的市(州),采取预警提示、限期整改、区域限批、行政约谈等措施,严肃追究责任,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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